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2962号
原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内蒙古锐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锐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