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3民初376号
原告:靳XX,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上关村村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二路62号三江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与被告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靳XX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靳XX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媛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