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3民初376号 原告:靳XX,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上关村村民,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二路62号三江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与被告青海锋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靳XX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靳XX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媛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