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师宗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终1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街。
法定代表人:梁明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漾月街道挽澜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执行董事。
上诉人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传师
审 判 员 陈家勇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