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
法定代表人:韦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润,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高桥工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385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士勇
审 判 员 廖朝平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宽红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