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14029184XA。
法定代表人:丁科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范,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4Q2R。
法定代表人:涂相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79499E。
法定代表人:李珍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苹、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