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润城第一大道*幢*****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生,系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代存峰,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各一份,申请:1.撤回上诉请求;2.减免其预交的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1.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至于其申请减免已预交的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向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退还其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之50%,当事人对其余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减免申请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20元,减半收取50710元,由上诉人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