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31民初1047号
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云南天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048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能新,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2831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586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发现案件事实有重大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56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843元。)
审判长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显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