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古德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古德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74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古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南古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06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857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琼AXXX**的宝马牌汽车、琼AXX**的东风牌、琼AXX**的东风牌、琼XX**的马自达牌、琼AXX**的马自达牌、琼AXX**的奥迪牌,因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信息、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228号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X区XX仓库(不动产权证号:HK4XXX6)和海口市丘海大道228号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X区XX仓库(不动产权证号:HXXXX0),已向首封法院【(2018)沪01财保9号】发函提取剩余案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今日头条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采取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本法定情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2857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淑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