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财保5号
申请人:吉林省盛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87中学以东景阳大路以北明翰国际8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安娜,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交汇1588号。
申请人吉林省盛安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卡内人民币1044448.00元,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账号为X,卡内人民币1044448.00元。
申请人吉林省盛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相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