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459号
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3RL1P。
法定代表人:谭兴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圣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33914L。
法定代表人:张枫,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重庆开元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