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 申请人上海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15,446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译飞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