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浙江长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19049B,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桥村新街**。
法定代表人:林亮。
被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