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90号
原告: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29053L。
法定代表人:尚陆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强,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望嵩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EYRQ6Y
法定代表人:王光民,任总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