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财保28号
申请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29053L。
法定代表人:尚陆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烟风路肖庄学校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0869X8。
法定代表人:岚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800000元)。申请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