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465号
原告:***,男,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1号2号楼2单元8层807-814房间、9层907-914房间。
主要负责人:邓某。
第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第三人:平顶山市鹰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名仕家具广场一层2、3、5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与被告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鹰航商贸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存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亚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