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1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烟风路肖庄学校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0869X8。
法定代表人:岚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帆,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29053L。
法定代表人:尚陆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11.71元,减半收取18305.85元,由上诉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石天旭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奚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