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汝州市鼎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民终209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陆程,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鼎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今胜,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汝州市鼎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上诉人河南圣华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