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205民初1098号
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690583839E。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开大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大地菊花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园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腾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20日,其与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分别签订《植物造型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天腾园林公司运送植物雕塑造型并负责安装,经双方验收合格后,被告天腾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125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植物造型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天腾园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尚余187000元未付。被告天腾园林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所欠的工程款47000元于2015年7月4日前付清,逾期按照每日按所欠工程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又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承诺2份欠款共计140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则向原告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对于剩余欠款未予支付。被告**为被告天腾园林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且在上述合同及欠条上签字,应为共同还款人。要求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被告天腾园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乙方)与被告天腾园林公司(甲方)签订《植物造型合同》一份,该合同书内容为:“第三条、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大写:壹拾肆万圆整。四、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80%货款,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剩余20%货款待甲方及客户验收后支付。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乙方将货物运到现场以及安装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2、乙方负责现场安装,由于安装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3、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要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每晚付一日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该合同最后有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及被告天腾园林公司以及被告**的签字、盖章。
2015年6月24日,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乙方)与被告天腾园林公司(甲方)签订《植物造型合同》一份,该合同书内容为:“第三条、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大写:壹拾壹万圆整。四、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30%定金,共计人民币¥3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在收到定金后乙方开始组织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将成品造型照片传给甲方确认,确认无误后,甲方须再次向乙方付60%合同款,共计人民币¥66000,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余下10%,共计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待安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乙方将货物运到现场以及安装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2、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要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每晚付一日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3、乙方负责现场安装,由于安装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该合同最后有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及被告天腾园林公司以及被告**的签字、盖章。
2015年7月20日,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乙方)与被告天腾园林公司(甲方)签订《植物造型合同》一份,该合同书内容为:“第三条、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大写:壹拾贰万圆整。四、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30%定金,共计人民币¥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在收到定金后乙方开始组织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将成品造型照片传给甲方确认,确认无误后,甲方须再次向乙方付70%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000,大写:捌万肆仟圆整。余下10%,共计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待安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乙方将货物运到现场以及安装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2、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要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每晚付一日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3、乙方负责现场安装,由于安装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该合同最后有原告开封大地菊花公司及被告天腾园林公司以及被告**的签字、盖章。
2015年7月1日,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开封市大地菊花无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植物雕塑工程款共计¥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2014年7月工程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及2015年7月1日工程款¥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此欠款于2015年7月4日前全数付清,逾期按每日按所欠工程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注:2015年7月13号已付4500元整(肆仟伍佰元整),余下欠款合计48000元整(肆万捌仟元整),7月23号给1000元,经手人开封大地李伍。”
2015年7月15日,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开封市大地菊花无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2015年7月15日五色草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及2015年7月15日绿雕造型工程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日前全数付清。还款日之前每月需支付利息1200元(月利率为1.5%),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章),欠款人:**,2015年7月15日”。
2015年7月30日,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开封市大地菊花无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2015年7月30日工程款¥8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及2015年7月15日绿雕造型工程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日前全数付清。付款日之前按月息0.15%支付利息。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章),欠款人:**,2015年7月30日”。
上述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30日欠条所述欠款共计160000元,被告天腾园林公司已支付20000元,尚余140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植物造型合同》及附页、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植物造型合同》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安装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7000元,被告未履行付款之责,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870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愿意按照欠条上欠款数额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在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5%,未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在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0.15%,未超过法律的强制性未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在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双方约定有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至今已一年有余,按照每日1%的违约金计算,违约金数额已超过工程款总额。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违约金为月利率2%;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并按照月息1.5%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并按照月息0.15%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2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3740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天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相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