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5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西柳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690583839E.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建军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汲浜公路39号18幢13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开封市大地菊花五色草艺术造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勇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