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涵钰。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248号第1幢2单元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