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40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西昌市。
被告: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通锦国际嘉园IV号楼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9G67D。
法定代表人:向涵钰。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后计收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