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3438号
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源灵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793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璠,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GD4A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计3062元,由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