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8265号
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源灵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793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子璠,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GD4A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纠纷的处理已明确约定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实际系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加工合同中关于纠纷的处理已明确约定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