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2民初10412号
原告:**姣,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793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姣与被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六一度公司支付6月份工资8800元、7月份工资5800元;2.三六一度公司支付**姣入职以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70173元;3.三六一度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2896元;4.三六一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192元。诉讼过程中,**姣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三六一度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7000元。事实和理由:**姣系三六一度公司员工,于2010年2月24日入职,工作年限11年5个月,现任B303组生产组长。2011年9月,三六一度公司才开始为**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现月缴费基数为1725元,2014年6月才开始为**姣缴交医疗保险,现月缴费基数为3488.4元。三六一度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姣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三六一度公司应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70173元及经济补偿金108192元。自入职起,三六一度公司每隔三年便要求**姣在用工双方信息空白待填的格式劳动合同尾部签名,签名后立即收回,现已超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签的时间,且**姣也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但三六一度公司未与**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12896元。**姣于2021年7月2日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三六一度公司辩称,**姣于2017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之后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姣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姣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6月份工资已经支付,7月份工资在八月时也会准时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劳动合同书。**姣主张系三六一度公司在其签名后再添加内容,但经本院释明未申请鉴定,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劳动合同书予以认定。根据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姣主张三六一度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采纳。2.7月份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时间等信息的材料,三六一度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姣主张其7月份工资7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姣于2010年2月24日入职三六一度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4日离职,离职前任生产组长。工资计件制。2021年7月的工资7000元尚未支付。三六一度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6月开始为**姣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姣申请劳动仲裁,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姣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不[2021]273号)。
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1.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三六一度公司应否支付**姣入职以来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三六一度公司应否支付**姣经济补偿?4.除2021年7月份工资外,**姣的其他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一、关于双方关系。
**姣主张,其未达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其尚未享受养老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双方仍为劳动关系。三六一度公司主张,**姣于2017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转为劳务关系。本院认为,**姣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三六一度公司工作,至今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双方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二、关于入职以来的工资。
**姣主张,其入职以来,每周至少工作60小时,对于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三六一度公司未按照不低于工资150%计算,累计未足额发放工资70173元。三六一度公司主张,**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姣主张以延长劳动时间为由主张入职以来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实际是主张加班工资,但其工资为计件制,且未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经济补偿。
**姣主张,三六一度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三六一度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于2011年9月、2014年6月开始为**姣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姣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其无权要求三六一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关于诉讼时效。
因除2021年7月份工资外的其他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诉讼时效问题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姣与三六一度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三六一度公司拖欠**姣2021年7月工资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姣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姣工资7000元;
二、驳回**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