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3654号
原告:***,男,香港居民,1946年7月19日出生,住址九龙(5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7691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赟。
被告: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395号南侧3楼自编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6078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源灵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793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1元,减半收取37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