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4596号
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79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2021]686号裁决书已于同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82民初143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