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1652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典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交叉口第五大道小区*号楼****室。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典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