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巴州中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732号
申请人:巴州中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白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方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虎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巴州中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486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中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7,565.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496,609.35元的财产作为反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496,609.35元;        
二、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96,609.35元的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崔  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