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32民初71-1号
申请人: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EYE190(1-1),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物华国际小区12号楼1单元14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DGFE36X,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涂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