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61号
西安鼎元顺合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大街支行129912369910603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462100100100218180账户内共计3277746.3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1年10月20日,西安鼎元顺合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3277746.37元银行资金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鼎元顺合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中银行资金的冻结,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12991236991XXXXX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支行4621001001XXXXXX180账户内共计3277746.37元资金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