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927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8年7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生于1969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南四环鑫苑鑫家东苑18号楼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2BF84。
法定代表人:孙全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豫0122民初3923号向光荣与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共同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22民初39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