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346号
原告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6124F。
法定代表人王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2BF84
法定代表人孙全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45元,减半收取4372.5元,由原告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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