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876号
原告陕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下梁镇沙坪村晟昇小区3号楼4**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T3QH09。
法定代表人任启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与雁塔南路口东南角鑫苑府营销中心3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57508469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鑫苑鑫家东苑18号楼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2BF84。
法定代表人孙全新。
被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8323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