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94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祥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7号大河商务六楼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319479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东、经南二路北2号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4YW6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号2楼2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2BF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8053800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祥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194民初193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州祥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祥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3月27日、4月3日、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2025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5年2月13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车牌号:豫A3D7**)一辆,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五、2025年2月13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车牌号:豫A822**、豫A580**、豫A772**、豫A732**)四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上车辆暂无法处置;
六、2025年2月17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七、2025年2月20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金水河东、黑庄路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2)第0222号]壹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
八、2025年2月20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金水河东、黑庄路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2)第0221号]壹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
九、2025年2月20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燕凤北路东、规划路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2)第0225号]壹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
十、2025年2月20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未来路东、燕寿街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15931号]壹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
十一、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三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十二、2025年3月10日,到被执行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十三、2025年3月14日,到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十四、2025年3月14日,到被执行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十五、2025年4月7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雅施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拘留人,故未实际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5057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豫0194执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但至迟不得少于七日,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查封逾期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