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4941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同发路**淮海文博园**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
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开户行:工商银行淮海东路支行
账号********
2.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城南支行
账号:323899991013000252576
3.开户行:中国银行徐州滨湖支行
账号********
**个人账户: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铜山路支行
账号********
2.开户行:平安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
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号********,以345600元为限。
原告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启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开户行:工商银行淮海东路支行
账11×××5757
2.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城南支行
账号:323899991013000252576
3.开户行:中国银行徐州滨湖支行
账49×××3030
**个人账户: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铜山路支行
账62×××3232
2.开户行:平安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账62×××6262
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11×××9393,以345600元为限。
保全费2248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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