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西岸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263号
申请人: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河咀村二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36101032。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
被申请人:泸州西岸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奎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4569881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西岸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