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44号
申请人: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西南商贸城3幢负1层301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36101032。
被执行人: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5号17幢6层1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G91XH。
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4执44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睿
审判员薛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