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397号
原告: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2586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河咀村二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36101032。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
原告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重庆丹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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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