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0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河咀村二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36101032。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林芝,系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511339216。
被执行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317号附4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5591H。
法定代表人:江井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大一统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ANBN0E。
法定代表人:王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庆康,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一统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宋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183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758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0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经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7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到六盘水车辆管理所对其名下登记的贵B×××××号、贵B×××××号、贵B×××××号、贵Bxxxxx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未实际扣押控制。同时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宋庆康未在六盘水市设立公积账户。2021年12月6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一致。因生效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显示被执行人宋庆康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委托修文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获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12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贵州大一统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2021年12月9日到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19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2021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进行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向其进一步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2021年12月23日,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