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23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辉,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河咀村二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36101032。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芝,四川中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锐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