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

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8号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5层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QY7B。

法定代表人:刘汉碧。

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4402××××3570的银行存款共计48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4402××××3570的银行存款48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亚琴

人民陪审员  邱文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刘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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