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70号
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5层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QY7B。
法定代表人:刘汉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睿,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账号9510××××8925)的存款账户385972.57元(实际冻结6681.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71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