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772号
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5层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QY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睿,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972.57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账号9510××××8925),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账号9510××××8925),以385972.57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彭军
人民陪审员钟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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