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

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5层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QY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睿,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川0603财保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懋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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