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619号
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雯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勋,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v>
诉讼代表人:李文婧,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簇锦北路**
诉讼代表人:李文婧,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7元,由原告四川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