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诚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南路555号2幢11楼B区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 被告:***,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7.50元(已减半)、保全费4,020元,均由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