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南路555号2幢11楼B区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
被告:***,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7.50元(已减半)、保全费4,020元,均由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