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43号
申请人: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南路333、555号2幢11楼B区1109室。
被申请人: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7号1楼3号。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闽中市。
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