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宝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97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后成。
被申请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荣新。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张祖武,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南支行10×××54账户的存款127153.71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南支行10×××54账户的存款127153.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