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05行审42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188号建业置地广场A座13层A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0503740E。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