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1729号
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鹰城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58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斌,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风鸣路1188号建业置地广场A座13层A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0503740E。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为2440元,由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